2019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九:“一种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0-05-11 11:19:50

本文案例涉及到的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类型的案件,处理单位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评选经过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创业印章为您详细整理: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  

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1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 河北大唐国际王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 大唐环境产业公司

案情审理期:2019 年 5 月-2019 年 9月


判决结果:2019 年 9 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 1 受被请求人 2 委托进行招标的行为,被请求人 2 进行公开招标的行为,被请求人 3 的投标、中标和施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责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  

请求人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通过 转让获得名称为“一种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权,专利号为 ZL201620172188.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 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 1 北京 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被请求人 2 河北大唐国际王滩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被请求人 2 的相关工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记载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内容落入 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 和权利要求 3 的保护范围,侵犯其 专利权;同时,中标人即被请求人 3 大唐环境产业公司按照 招标文件进行投标、中标和施工也属于侵权行为。2019 年 5 月,请求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 案专利权利要求 1 和权利要求 3 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 3 递 交投标文件、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参与投标的目的是向招标方 销售其具备相关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即向招标方作出了销 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故该投标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 销售行为,而中标和实施分别属于销售和制造行为。


立案前 14请求人向被请求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可以认为三 被请求人对被控侵权产品可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的情况有 着明确的认知。在此情况下,三方继续进行招投标,并实施 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认为其具 有明显的共同侵权故意。


2019 年 9 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 定被请求人 1 受被请求人 2 委托进行招标的行为,被请求人 2 进行公开招标的行为,被请求人 3 的投标、中标和施工行 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责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案例启示】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招投标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日益突出,专利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该案中明确招投标活动 中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各方责任,认定投标行为属于专利法 意义上的许诺销售行为,对规范招投标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 护具有示范作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查清招标方、招标代 理机构、中标方对被控侵权产品可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的情 况有明确认知的事实下,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 侵权的裁决,对于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创业印章认为:该案也提示企业在经营管理时,应当重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要保护好应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