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三:“刮丝器(小)”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0-04-29 09:51:26

本文案例涉及到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类型的案件,处理单位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评选经过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创业印章为您详细整理:


发明专利


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刮丝器(小)”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  

魏某

 被请求人:

长安区庄尚日用百货商行

案情审理期:2019 年 7 月-2019 年 9 月

判决结果: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依据《河北省专利条例》,该局告知当事人,若侵权人再次侵 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将进行相应处罚。



案情简介】  

请求人魏某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名称为“刮丝器(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6 年 8 月 3 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1630047676.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17 年 2 月 27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未发现其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长安区庄尚日用百货商行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曾于 2018 年 1 月以“久久百货”店铺 作为被告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知店铺并非被请求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法院不予认可,请求人随后撤诉。


2019 年 7 月,请求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到被请求人现场调查取证, 发现被请求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遂 依职权查明被请求人信息,并依程序进行审理,认定被控侵 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支架、刀片、把手、刀口排列 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019 年 9 月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依 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依 据《河北省专利条例》,该局告知当事人,若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将进行相应处罚。决定生效后,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再查未发生重复侵权行为。


案例启示】  

该案中,请求人取证能力有限,导致其收集的被请求人信息未被法院认可而无奈撤诉,转而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 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发挥机构改 革后监管职能优势,依职权主动调查,及时确认被请求人信 息,并对相关侵权行为和证据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同时,为防止再次发生 侵权,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充分利用地方性法规,告知侵权人若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将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有效提升了对重复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


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率高、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随着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提高,创业印章希望此类侵权事件能够减少发生,保护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