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加盖公章的欠费领条,到底谁来负责?

2020-04-23 15:45:30

★案起缘由 

拒付拖欠运费


杨大林是一名货车司机,2017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蓝天运输公司汽车队队长马成海。马成海问他是否愿意给他们公司拉运水泥,杨大林了解具体情况后,叫了几名老乡一起包活儿,约定每吨水泥运费450元,每车每天补助500元,等运输结束后马成海将运费付给杨大林,杨大林再分发给老乡即可。


杨大林和老乡7天完成了拉运水泥工作。经马成海和杨大林结算,蓝天运输公司应向杨大林支付运费121883元。


6月9日,蓝天运输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借记卡向杨大林转款40000元。后来,由于杨大林的一名老乡欠蓝天运输公司34467元,欠款折抵部分运费后,经双方核算蓝天运输公司还欠杨大林及老乡运费47416元。6月27日,经协商杨大林同意抹去运费部分零头,马成海向杨大林出具了一张盖有公章的欠付运费47200元的领条。

后来杨大林多次要求蓝天运输公司支付剩余的运费,但蓝天运输公司拒不支付。2018年马成海离职,杨大林的维权之路愈发艰难。无奈之下,去年3月杨大林将蓝天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

私签协议还是职务行为?


去年8月9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杨大林诉称:“我按照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蓝天运输公司却一直拖欠运费,请求法院判令蓝天运输公司支付剩余运费47200元。”


被告蓝天运输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杨大林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案外人马成海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协议,这份协议是马成海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原告运费。”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杨大林向法院提交了马成海出具的领条和蓝天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借记卡转款记录等证据。


被告蓝天运输公司质疑领条中公章的真实性,同时提交马成海与他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一份,欲证实领条及车辆转让协议中加盖的公章是虚假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马成海自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在被告蓝天运输公司任汽车队长职务,负责运输工作。2017年6月,原告杨大林与蓝天运输公司汽车队长马成海口头约定拉运水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运费121883元,2017年6月9日被告蓝天运输公司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借记卡向原告转款40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同意以其老乡欠款折抵运费34467元。经协商后,被告蓝天运输公司汽车队长马成海于2017年6月27日向原告杨大林出具领条一张载明“合计运费121883元,已领40000元,抵34467元,经协商后欠47200元”,同时加盖被告蓝天运输公司公章。



★法槌落定

转账记录印证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庭审中原告杨大林提交的领条可以证实原告按约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同时原告提交被告蓝天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借记卡转款记录40000元与领条中“已领40000元”可以相互印证,由此可以判断原、被告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马成海当时在被告蓝天运输公司任汽车队长的职务,其出具领条是履行自己职务行为并且被告蓝天运输公司在领条上加盖公司印章,是对领条内容的认可。被告蓝天运输公司质疑领条中公章的真实性,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提交其使用公章唯一性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纳蓝天运输公司的质证意见,领条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蓝天运输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92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等规定,判处被告蓝天运输公司支付原告杨大林运费47200元。


(文中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