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撑腰!公司不给缴公积金,罚5万!

2020-07-21 09:17:55

【来源:创业e站 公众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单位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息一出,网友们立刻展开了激烈地讨论,很多网友吐槽,压根没有公积金,单位就没给交过:

更多的网友则是希望这项政策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小伙伴对公积金的反映基本在意料之中,没有了公积金,大家买房的压力会更大。这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究竟说了些什么,快一起来看看。

01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

最高罚款5万!

7月1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通知主要对三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予以了明确。

首先,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当未建缴存登记职工人数超过30人时,就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行为是,单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具体处罚基准上,当未建开设账户职工人数超过4人时,按照规定,就将被处以4万元或5万元的罚款。

第三种行为是,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强调,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将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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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

二、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

三、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五、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六、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依申请缩短标准和流程?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由单位法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或向所属管理部柜台当面提交缩短公示期的书面申请,管理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申请将相关处罚信息的公示期缩短,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事实理由。

七、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何时会撤销?

对于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说明:上述“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03

公积金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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